臺灣地區行政機關通過打詐新四法,將貨幣經銷商納入管制
5月9日消息,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今日通過打詐新四法,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臺灣地區之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并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也不得在臺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臺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副主委邱淑貞表示,目前虛擬貨幣市場約有60家至70家幣商,已通過金融監管機構洗錢防制法遵審查的有25家,未來也將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加以幣商公會即將成立,幣商管理將有法制、行政以及公會管理等層面,且還會借助會計師協助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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