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8月14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開了鹽城市鹽都區檢察院的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設立虛擬幣交易平臺,發行AFTC幣,引誘眾多人購買AFTC幣,已經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

近日,鹽都區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AFTC幣發行人提起公訴。
利用區塊鏈概念,選擇傳銷,發行虛擬貨幣作為非法融資案件,大多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鏈法律師聯合鏈和反傳統聯盟,發布2018年下半年傳銷貨幣報告:貨幣攻擊和防御|2018年下半年100大傳銷貨幣實錄清單)。
AFTC貨幣被定性為集資欺詐,這意味著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如有)可能在訴訟結束后返還給集資參與者。
2019年8月14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披露網絡披露了鹽城鹽都區檢察院集資欺詐案件起訴,起訴顯示被告傅和姜開設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發行AFTC貨幣,誘使許多人購買AFTC貨幣,涉嫌構成集資欺詐。
ICO、STO、IMO、IFO、IEO,區塊鏈行業的融資術語層出不窮。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分析了這些融資行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鏈法研究)|為什么我們說“什么都做不了”?),我們認為,各種各樣的“”O“本質是吸收公眾資金,在當前的監管框架下是違法的。
O1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被告傅某與李某等人(另案處理)在互聯網上非法開設虛擬貨幣AFTC貨幣交易平臺,炒作區塊鏈概念,發行AFTC貨幣,通過后臺操縱提高貨幣價值,以“AFTC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宣傳推廣,發行AFTC貨幣“只漲不跌”、“持幣生息”等虛假誘惑信息,誘使不少投資者購買AFTC幣。
被告姜知道AFTC貨幣是被告傅等人建立平臺發行,有崩潰風險,導致后期投資者損失,仍作為三個市場領導者積極參與推廣吸收資金,共同吸收受害者花、邱等人投資購買AFTC貨幣,同年6月14日,被告傅關閉AFTC交易平臺。
被告傅某、姜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姜某撤回部分贓款175480元并發給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
鹽都區檢察院認為,被告傅某、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選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O2 法律分析
2018年8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網絡信息辦公室、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和“區塊鏈”名義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通過發行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和“數字貨幣”來吸收資金,侵犯公眾合法權益。這些活動并不是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非法融資、傳銷、欺詐的區塊鏈概念。
犯罪分子將“區塊鏈相關概念”參與非法融資活動,集資欺詐屬于非法融資犯罪,嫌疑人將面臨嚴重酷刑。
什么是集資詐騙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利用詐騙手段非法融資, 數額較大的,為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資詐騙罪的必要主觀要素, 侵權人主觀上不能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設立集資詐騙罪。
非法融資是什么意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此外,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交流會、傳單、手機信息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份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收益;
第四,向公眾吸收資金,即社會的非特定對象。這四個方面的客觀表現也表明了非法融資犯罪的四個特點,即非法性、開放性、誘導性和社會性。
換句話說,從ICO到IEO,都可能是非法集資。
在這種情況下,AFTC平臺發行AFTC貨幣誘使投資者購買,這本身就是非法融資。此外,采用欺詐方法,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檢方認為涉嫌集資欺詐犯罪。
如果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投資者如何追回投資資金?
根據目前的公訴書,犯罪嫌疑人姜某主動退還贓款,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因此法院在后期量刑時會考慮。
因為案件被定性為集資詐騙,如何保障后續集資參與者的權力?也就是說,投資者(受害者)如何收回投資資金?
需要明確的是,作為集資詐騙案件的投資者(受害者),不能提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融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九條:
辦理跨地區非法融資刑事案件,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應當立即核算涉案財產,做好統一資產處理的基礎工作。其他涉案地辦案機關應當立即查明涉案財產,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和經營狀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并制作詳細清單??垩嚎铐棏旈_立明細賬,扣押后立即存入辦案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并向辦案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產依法作出判決后,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部門的統籌協調下,認真履行合作責任,靈活運用各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產清運、資產變現、資金收集、資金退還等工作,確保實際損失最小化。
根據有關規定,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一般應當在訴訟結束后退還給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產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集資金額的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先于執行其他民事負債、罰款和沒收財產。
根據《意見》第十條關于集資參與人權利保護的規定,集資參與人是指向資本單位和個人投資非法集資活動,幫助和獲得經濟收益的單位和個人的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應當通過及時公布案件進展情況和資產處置情況,依法保護集資參與者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者可以選擇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不能選擇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者代表參加或者審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