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287-1、287-2條的規定,利用計算機或信息網絡實施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于被詐騙的數字貨幣金額在三千元以上的情況,公安機關有權立案偵查,并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然而,網路詐騙導致的錢款追回常常困難重重,調查取證、破案追贓的難度和時間都較大。因此,受害人需要高度配合警方的調查,并有可能需等待較長時間才能追回損失。切不可過于著急,因為即使警方成功破案,最終追回損失的機會也并不是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保持與警方的聯系,盡快追回損失。另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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