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最高法發布的判例:利用虛擬貨幣變相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12月18日消息,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陳某伙同鄒某(未到案)、黃某(未到案)商量以虛擬貨幣USDT作為交易對象,按美元價格兌換人民幣。商量好后,陳某在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向散戶收購泰達幣。因擔心被搶劫,便雇請被告人李某以保鏢身份護送與散戶交易的現金。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陳某利用手機與黃某進行泰達幣交易約81.4萬個,按當天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兌換共計人民幣510萬余元。租車返程途中,陳某、李某在檢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贓俱獲,上述交易款項被當場扣押。 大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認罪態度,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二人相應刑罰及罰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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