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消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2022 年 6 月,陳某注冊成立 A 公司,在無 ICP 證(網絡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服務備案情況下,開發 B 平臺公開銷售某款數字藏品,并利用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對外宣傳其發售的藏品為限量,投資該數字藏品穩賺不賠。2022 年 7 月,B 平臺首發某款數字藏品,并用「保本回購、穩定升值」的宣傳話術誘騙,一個月內,對外售出近 3 萬份藏品。其后陳某開放二級市場交易,并通過操控賬戶、雇傭水軍等方式虛增交易價格、炒作市場熱度從而歸集資金。其間,陳某從平臺套現 90 余萬元。2022 年 10 月至 11 月,陳某停止服務器續費,關閉平臺,用戶無法提現和查看數字藏品。 綜上,法院認為陳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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