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實毛某在兩個軟件間買賣泰達幣的過程中,B軟件就已經利用該交易將他人詐騙等犯罪所得進行了轉移,“洗白”成合法資金。但為了獲得高額傭金報酬,毛某不但不收手,還拉了盛某一起干,兩人又一起發展下線,用相同的方式利用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賺取傭金。...
近日,毛某、盛某等人涉嫌掩蓋、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5萬元。
案情簡介:
2020年底,失業人員毛某在夜宵局認識了一位所謂的“朋友”。這位“朋友”向他介紹了一家賺錢的企業:
第一步是下載A軟件,實名認證一個賬戶,在軟件上購買一定數量的泰達幣(USDT)。第二步是下載B軟件,實名認證一個賬戶,然后在B軟件中銷售泰達幣。第三步是將相應的銷售記錄截圖發送給B軟件的工作人員,審核合格后可獲得500元的傭金。
這么容易賺到高額傭金,世界上還有這樣的“好事”嗎?事實上,在兩個軟件之間買賣泰達幣的過程中,B軟件利用交易轉移他人欺詐等犯罪收入,“漂白”成合法資金。這不是一個嚴肅的生意!
“工具人”毛知道這背后的訣竅嗎?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拔以贐軟件上賣泰達幣,平臺給了我很高的傭金,這太不正常了!”在審問過程中,毛還承認,他用來買賣泰達幣的儲蓄卡也被凍結了,他更確定這件事是非法的,涉及的資金是非法和犯罪的收入。
但為了獲得高額傭金,毛不僅沒有停下來,還拉盛一起工作,兩人一起發展線下,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收入,賺取傭金。到2021年2月,短短幾個月,毛和盛就非法獲利5萬元。
法院判決:
被告毛某、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蓋、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他們被判處兩年監禁,并被罰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