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因為賣U收到的涉詐資金,但存疑不起訴的案例摘要:因為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如果說到案的話,一般來講他都不會自己主動承認,說是明知的,一般都會說不知道。至于案件,如果說真的起訴到了法院,那做無罪辯護的話,還希望大家慎重。至于案件,如果說真的起訴到了法院,那做無罪辯護的話,還希望大家慎重。...
案情回顧
張三是一個通過虛擬幣交易平臺和微信進行虛擬幣交易的OTC承兌商。被害人李四因薦股詐騙被騙120萬,其中七萬被轉移到王五的銀行卡,王五的銀行卡上又轉了35萬元到被不起訴人張三的賬戶上。張三執意表示這35萬是他通過微信交易賺取的利潤。
案情分析
案子不起訴的理由主要有兩點:
第一,無法核實與張三交易的客戶真實身份,因為案子與張三交易的客戶沒有被抓獲,無法確保張三是否知曉并窩藏轉移這筆贓款。
第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推定明知的情形,不符合起訴條件。
某些情況下,特定行為可能被推定為主觀明知。然而,在這個案子中,由于證據不足,張三并未被簡單認定推定主觀明知。
小編感悟
在檢察院做出起訴決定之前,如果案件證據存在懷疑和合理疑問,有無罪辯護的可能,值得一試。但若已經起訴至法院,需慎重考慮是否進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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