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原告因網絡購買虛擬貨幣Plus幣后未能收到貨款,導致損失,遂將朋友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采購貨幣的損失。經過開區法院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摘要:(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卷、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融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組織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法院指出,所涉的Plus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公民投資和交易不合法的“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此案對于虛擬貨幣投資者是一次警示,投資虛擬貨幣需理性投資,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應慎重對待。